质量服务月

天津:汽车维修企业有效避免维修质量纠纷的十点建议

2021-03-10 来自: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

        【概要】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笔者梳理了一些目前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并结合交通运输部2019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向汽车维修企业提出十点建议,以有效避免维修质量纠纷,包括:如何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如何规范维修合同、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等内容。
       1、 如何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具体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章经营备案和第三章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B/T816-2011)执行。
       2、 如何规范维修合同?
       维修合同(托修单)是保护承托修双方的一个利器,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
       修车前:签订维修合同(托修单),明确作业项目、材料、工时价格、计划完工时间,并交客户签字确认
       修车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或由维修企业代为处理,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竣工后: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3、 不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有哪些法律后果?
       《规定》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法律责任:根据《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情节情况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可在“汽车维修公共服务平台”的汽车维修企业管理系统中自主打印。           4、 关于只拆解不维修客户的拆解费问题?
       在动拆前要将收费标准告知客户,经客户签字确认后方可拆解。
       5、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规定》第三十三条: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6、 竣工出厂保证期制度保多久?
       《规定》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质量保证期
       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 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
       二级维护 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7、 承修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需要注意什么?
       需注意由于维修时长而牵涉到误工费问题,所以承修前务必与托修方就维修时长达成一致,并在维修合同中体现出来。
       8、 关于维修是否合理收取费用问题?
       《规定》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 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
       这里有三层意思:1)省级行业协会制定的;2)报管理机构备案的;3)生产厂家公布的(一般是指授权的特约维修站)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协会制定的2018版《工时定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9 、关于维修结算票据问题?
      《规定》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10、 关于客户投诉不是原厂件问题?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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