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网络媒体的管理,提高宣传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及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网络媒体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报道行业动态、发布协会信息、反映会员诉求、促进经验交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传递行业正能量,使网络媒体成为联系会员的重要渠道,展示协会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网络媒体,包括协会及分支机构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微博以及移动APP等。
第四条 网络媒体的管理和运行,坚持统一管理、遵规守纪、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归口管理本会网络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平台建设、信息审核和运行维护;归集分支机构网络媒体的备案信息。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网络媒体的平台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网络媒体运营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熟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发布管理制度》《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承担网络媒体运营的工作人员应填写《协会网络媒体运营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并经本机构秘书长批准后报备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平台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 分支机构启用网络媒体平台,应填写《分支机构网络媒体平台设立(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二),由协会统一承担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主体资格。
第十条 协会及分支机构的网络媒体栏目设置及变更,须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使用网络媒体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信息采集、内容发布、刊登转载等环节的审核把关,负责人应签署《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见附件三),确保信息安全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在网络媒体平台上发布的信息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会有关要求,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一)保证发布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二)协会对外发布通知公告、工作动态以及重要信息须经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同意。
(三)分支机构对外发布通知公告、工作动态以及重要信息须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 在协会网络媒体上建立友情链接的,需经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同意。
第四章 网络群组
第十四条 以协会名义建立的网络群组,群主应由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并承担管理责任。
以分支机构名义建立的网络群组,群主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与群主共同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网络群组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在群公告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五章 安全与保密
第十六条 负责网络媒体平台的运维人员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络媒体平台的系统安全进行实时监控,保证系统平台正常运行。
网络媒体的内容和数据库定期进行备份,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网络媒体运维人员要切实保管好登陆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不得外泄。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协会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十九条 如发现网络媒体信息有泄密内容时,应做好记录和取证,并及时报告协会秘书处。
协会秘书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由协会督促相应机构或有关人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报备或未经协会批准擅自启用网络媒体平台的;
(二)未指定专人负责运维的;
(三)出现虚假信息或有严重错误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出现失密、泄密情况的;
(五)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
(六)违反《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的;
(七)影响协会形象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协会网络媒体运营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2:
《分支机构网络媒体平台设立(变更)申请表》
附件3:
《分支机构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