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之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一)实用新型的特点
实用新型专利包括以下特点:
第一,实用新型属于一种具体并且可以实现的技术方案,而不是抽象的设想或理论。第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构造,或者针对形状和构造的结合。因此,不具有空间形态的气态、液态产品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例如,某汽车制造厂完成的技术成果中,汽车发动机可被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但汽车润滑剂、汽车防冻液则不能被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第三,实用新型应当属于产品,而非一种方法,例如,在指纹解锁已不算少见的今天,甲凭借“基于指纹识别和触摸传感的新型车门锁”申请到了国家专利局的实用新型专利。这种“新型车门锁”能够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是因为其作为一种产品,具有专利法所认可的创造性。又如,某汽车厂总结出一种先进的“汽车节能方法”。即便这种节能方法具有独创性并且在将来可能在工业生产中得到应用,但由于其不属于产品,故不能被申请成为实用新型专利。当然,方法可被用于申请发明专利。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除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外,方法可被用于申请发明专利。当该方法同时满足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时,就能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四,实用新型专利往往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生产中进行应用。
(二)申请实用新型的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之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同时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实用新型能够在工农业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同时取得积极的效果。专利法上的实用性只要求理论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因此,违背科学理论、不具备实用性的产品(例如永动机)是不能作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用于专利申请的。
新颖性,是指该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当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实用新型申请就不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的审查,不仅要考虑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本身是否具有创造性,而且还要考虑该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例如,申请人以“燃气轮机燃烧装置”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该装置内套筒的衬帽受到火焰辐射的一侧涂布一层陶瓷层,在该衬帽的另一侧涂布了一层由耐蚀金属材料组成的、在高温耐蚀特性方面比构成所属内套筒金属更好的涂层。通过模拟对比试验发现,没有涂层的试件在80次循环后出现裂纹,而该“燃气轮机燃烧装置”经受了500次循环实验后仍不见损伤,说明该产品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专利法规定的客体之一,具有不同于发明和外观设计的鲜明特点。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授权,应当同时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以上便是我们对《专利法》实用新型所做的简要介绍。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法务部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