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及技术创新的需要, 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推动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标准化体 系建设,规范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汽车 维修行业协会技术和标准化委员会(简称技标委)根据市场 需求,组织协会有关会员单位、汽车维修行业相关专业领域 提出并起草、制定,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归口管理,由 会员单位约定采用或按照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适用于汽车 维修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团体 标准制定、修订、废止、发布、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18 个月,采用快速程序一般 为 6-12 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最多可延长 24 个 月。团体标准制定从立项起 2 年内仍未通过审查的,可自动撤销。
第四条 技标委是协会标准化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的审查、报批稿的报批,标准的修订,以及标准培训、宣贯、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技标委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项目管理以及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 协会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技术要求,并应高于国家行业标准, 鼓励各有关单位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1.标准立项单位应对拟定标准进行前期调研分析、试验 和验证,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制定团体标准大纲;
2.标准立项单位应指定项目负责人和起草组负责人。起 草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3.立项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技标委秘书处;
4.技标委组织标准立项专家评审会,对标准的必要性、 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核。通过审核后,由技标委下达团体标准制定计划;
必要时,标准立项应经过与会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或在协会官网进行为期 15 天的公示;
5.
立项申请书经技标委秘书长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完成立项。立项书一式两份,由技标委和立项人各执一份存档。
第十条 团体标准项目管理
(一)立项单位应在技标委秘书处指导下,建立团体标准项目管理体制,为项目负责人和起草组负责人创造基本工作条件,保证其可以有效开展标准项目相关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在技标委秘书处领导下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协调管理起草组负责人,保证标准制定过程合规有序, 保证标准项目预算筹措到位,保证标准项目计划按期完成, 保证标准宣贯推广到位,为标准最终实施效果负责
(三)起草组负责人在技标委指导下和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开展标准起草管理工作,组建专家队伍,开展技术调研、 标准研讨、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为标准编制质量负责。
(四)项目负责人和起草组负责人可以由同一人兼任。立项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和起草组负责人的人选,须报技标委秘书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 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
(一)标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起草组负责人应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成员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二)起草工作组成员包括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起草人既可以是起草单位委派专家,也可以是独立第三方专家。
(三)必要时技标委可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公开征集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
(一)团体标准文本的起草参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遵从如下流程:大纲--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
(二) 依据标准大纲,起草工作组编制标准讨论稿,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调研或专家研讨,在反复研讨、修改、 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
(一)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标准正文和编制说明两部分。
(二)起草工作组向技标委申请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审议会,审议专家名单应经技标委认可,其中技标委委员、专家应占到半数以上:
(三)征求意见稿审议通过后,由技标委正式行文公开或定向征集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必要时,经与会专家半数以上同意方为审议通过。
(四)征求意见稿应当广泛征求行业专家、生产经营者及标准所涉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征求形式可采取会议、 函审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五)起草工作组负责汇总、处理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编制《意见汇总处理表》,并针对提出的意见对团体标 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修改的,必要时应重新征求
意见。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
(一)起草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报技标委,技标委负责 组建审查组,审查组由技标委委员、专家和第三方专家组成, 审查组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 7 人。
团体标准起草组成员不能参与表决
(二)团体标准送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团体标准送审稿;
2、意见汇总处理表;
3、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4、相关会议纪要,相关调研、实验、验证数据或说明等;
5、其他相关文件。
(三)审查组应着重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行业 标准和有关政策要求;
2.是否有助于规范市场、推动创新、保护企业和消费者 合法权益;
3.产品的安全性、先进性、适用性、通用性、环境适应性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性;
4.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四)团体标准须获得审查组专家成员总数 2/3 以上的 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审查未通过,由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五)团体标准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参会专家须签到。会议推选一专家担任审查组长,相关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 会后形成审查组长签字的《会议纪要》。
(六)起草工作组应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修订,完善《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团体 标准报批稿。
第十五条 报批
(一)起草工作组在完成标准报批稿的整理和资料准备 后,可正式向技标委提交标准报批申请。
(二)报批时应提交以下必要资料:
1.团体标准报批申请单;
2.团体标准《报批稿》(纸质、电子);
3.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4.团体标准《意见处理汇总表》(征求意见稿)、《意 见处理汇总表》(送审稿)。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已成熟并形成规范性文 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阶段,直接交技标委 组织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中国汽车维修行 业协会批准、发布。
第十八条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规则和封面格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号示例: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负责出版发行。著作权归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应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特殊管理办法 第1部分:涉及专利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需通过协会授权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参照有关规定执 行,可以通过捐赠、自筹、获得财政支持等方式,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筹集,立项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共同承担。 技标委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经费管理按照协会、技标委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