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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公司与客户间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之案例分析

2018-04-05

       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典型表现形式,旨在强调当事人自主决定其权利义务的重要性。在汽车行业中,基于买卖法律关系确定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因系平等民事主体,故也应当共同商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当事人因汽车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时,合同同样需要得到遵守,法院也应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而为裁夺。但为弥补当事人意思的不备,作为任意规范的民事法律规范亦有适用的余地。本文就一则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简要说明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之区分和欺诈之认定两个问题。

一、案件事实

(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秦某欲购买汽车一辆,遂于汽车网站汽车之家、太平洋汽车网和车168网等网站上查询欲购车辆信息。秦某从其查阅的汽车网站上了解到被申请人扬帆汽车销售公司和力帆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汽车后,便向被申请人购买了汽车。双方并未就该汽车买卖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买卖车辆参数及配置也无明确约定。事后申请人秦某认为被申请人扬帆汽车销售公司和力帆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汽车的相应配置与其查阅的汽车网站上宣传的同类车辆的配置不一致(即无倒车雷达、真皮方向盘、DVD、真皮座椅配置),便在被申请人第一次交付车辆时,提出异议并不予接车。在被申请人给车辆安装好倒车雷达和真皮方向盘后,申请人秦某接受了被申请人第二次交付的车辆。之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销售过程中对其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秦某申请再审称:本案性质不是买卖合同纠纷,而是侵权纠纷;原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错误;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申请人有欺诈行为是错误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再审裁定结果:
1、原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据的采信上并无不当之处。
2、原审被告并不存在故意对原告秦某隐瞒货物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3、本案系基于双方的汽车买卖行为发生的纠纷,原审将案由定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秦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秦某的再审申请。

三、法律分析
        本案诉讼争点有二:其一,系争诉讼标的,究竟属于侵权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其二,被申请人之行为在本案中是否构成欺诈。
        首先,判断上述案例究系合同法律关系抑或是侵权法律关系,涉及到二者性质上如何区分的问题。合同法律关系产生于双方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对向的意思表示合致,系以当事人之合意自主决定其权利义务。而侵权行为多属事实行为,并且侵权法律关系之效果直接产生于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之意思无涉。因此,在本件案例中,系争事实乃以双方买卖法律关系为基础,而该买卖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其法律效果由当事人合意所确定。故原审法院以合同纠纷定之,并无不当。
        其次,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也并无欺诈行为。合同关系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1、欺诈人欲以欺诈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2、欺诈人希望或放任被欺诈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3、欺诈人存在欺诈行为;4、被欺诈人因为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5、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有因果关系;6、欺诈违反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并未对汽车买卖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买卖车辆参数及配置也无明确约定,双方的交易属实物交易。申请人秦某在被申请人第一次交付车辆时,认为该车的实际配置与其查阅的网站广告信息不相符,即无倒车雷达、真皮方向盘、DVD、真皮座椅配置,遂提出异议并不予接车。在被申请人给车辆安装好倒车雷达和真皮方向盘后,申请人秦某接受了被申请人第二次交付的车辆。申请人秦某对汽车无DVD和真皮座椅的情况是知道的,被申请人并不存在故意对秦某隐瞒货物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故被申请人不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
        最后,申请人秦某查看的汽车之家、太平洋汽车网和车168网站不是被申请人力帆销售公司的官方网站,申请人秦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发布其小轿车信息是力帆销售公司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秦某应举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在其举证不力的情况下,应承担就其所主张的积极事实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因此,原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据的采信上并无不当之处。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知,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各有其产生的基础,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各民事主体应当均应审慎约定合同权利义务,并适时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对约定的内容加以固定。惟其如此,才能尽最大的限度避免法律上的风险,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法务部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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