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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简析

2017-12-05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在汽车服务领域,商标被广泛注册应用于汽车及其配件的生产、制造、加工、销售、维修服务等。汽车服务企业应当树立商标权利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事实
        2001年9月14日,寿光市增压器厂取得第1633824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康跃”,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内燃机(不包括汽车、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摩托车、油锯、蒸汽机车的发动机),柴油机、内燃机配件,内燃机涡轮增压器。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9月14日至2011年9月13日。2004年8月7日,该商标转让与寿光市康跃增压器有限公司。2011年4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11年6月9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3日。
        2016年1月26日,自治区公证处依康跃科技公司申请指派公证人员来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1515号旁,门头标识为“批发ZF箱平地机配件”店内,康跃科技公司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涡轮增压器一台,支付金额680元。付款后取得世纪常林公司销售单一张、名片一张。购买的涡轮增压器在公证处进行了拍照、密封。自治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记录,并制作了(2016)新证民字第4851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确认公证封存完好的情况下,被告世纪常林公司进行了拆封。被控侵权产品的铭牌、叶轮、管道的压盖处都标有“康跃”商标。康跃公司陈述其生产的“康跃”牌涡轮增压器有如下特征:1、正品涡轮增压器铭牌在2014年后更换为黑底白字,铭牌上编号第一个字母代表不同的产品类型;第二个字母代表年,后边的数字代表月、日;后3位数字为流水号;A代表2004年生产,以此后推2015年为L,2016年为M。2、观察产品外观,正品设备制造完成后,通常会在叶轮处、螺丝封口处涂抹蓝色油漆。3、观察叶轮及内包装,正品叶轮看上去通常为黑色发亮,内包装袋通常为白色塑料包装袋,没有任何文字。侧边盖子上标有“康跃”商标。4、价格上正品涡轮增压器出厂价格通常为900元以上,特价设备不低于750元。5、正品的生产厂家为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假冒产品为寿光市康跃增压器有限公司或寿光增压器机械厂。6、2011年后生产的涡轮增压器均有防伪标识。
        涉案商标在2014年12月18日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山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14年12月31日,康跃牌涡轮增压器被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2014年度山东省名牌产品。
        康跃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为调查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600元、交通费2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680元、工商档案查询费26元、律师代理费1100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如下:一、乌鲁木齐市世纪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633824号”康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乌鲁木齐市世纪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0元。

二、案件分析

1、关于公证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康跃科技公司的取证行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公证机关就此出具了相应的公证文书,所购产品亦由公证机构封存,在世纪常林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公证书及公证购得产品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关于侵权行为
        康跃科技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其相关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庭审中,根据康跃科技公司所作的真伪产品之间细节差异的说明,通过比对,可以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在铭牌、出厂编号、产品外观、叶轮及内包装、价格、防伪标识等方面存在与正品不符的区别,足以认定世纪常林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康跃科技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世纪常林公司未经康跃科技公司许可,销售假冒康跃科技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康跃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来源合法,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关于赔偿数额
        由于康跃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以及世纪常林公司侵权获利的证据,故综合考虑康跃科技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世纪常林公司经营的规模和经营范围、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以及康跃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汽车服务企业应当树立商标权利意识,不侵害他人商标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在所属商标权遭受侵害时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作为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因此,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汽车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积极的公证手段固定证据,在诉讼进程中占据有利地位。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法务部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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