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解读
2017-06-27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解读
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5号令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等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工作,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就《规定》的出台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工作过程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最基本出行方式之一,是关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普遍服务和民生工程。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60余万台,运营企业近4000户,从业人员130余万人,年完成客运量700多亿人次,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提供基础运输服务保障。
2008年国务院大部门体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地也按照改革精神相继完成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体制改革。201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在其规划、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要求。随着部门职责调整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形势的变化,原有相关管理规章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为履行好指导城市客运管理职责,有必要制定出台规范城市公交的规章,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基本制度和服务要求,为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为做好《规定》研究起草工作,我们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多次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规定》初稿。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行政法规的立法思路,进行了多轮讨论修改。期间,多次邀请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学者、运营企业及协会组织等进行了研究和全面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2017年3月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7日颁布《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8章71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二是按照部门职责范围,《规定》将重点放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运营安全监管等方面。在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上,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定位于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交优先战略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三是《规定》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提出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同时鼓励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等。
(二)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和建设等要求。在现有各地管理和实践经验基础上,《规定》总结提出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编制、修改的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同时就制定配套建设客运服务设施标准、提高公共汽电车通行效率、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确立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施特许经营的相关规范。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颁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令),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基本程序、条件和措施。综合考虑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及公用事业属性,并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规定》一是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二是考虑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相对稳定性、公平竞争性,明确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且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三是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此外,《规定》还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票制票价、运营成本核算和运营补偿补贴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要求。
(四)建立了运营服务监管体系。一是对运营车辆、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站点服务设施、从业人员条件、配套要求及服务规范等作出基本要求。其中对驾驶员、乘务员明确要求由企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并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既保证了关键岗位人员的从业素质,同时也充分发挥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二是明确服务质量要求。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组织运营,保障基本的服务水平,不得擅自改变协议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三是建立运营数据备案与上报制度。明确了运营企业需上报的信息和数据,便于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基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公益属性,为保障运营服务的连续性,《规定》明确要求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对于运营企业确需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分类进行处理。
(五)强化运营安全管理。《规定》专章对运营安全进行了全面规定。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反恐怖主义法》及相关职责界定,从四个方面予以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从制度建立、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二是明确了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对安全检查和保卫作了规范。三是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应急处置要求。四是明确了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和破坏服务设施的禁止性行为。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明确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二是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合格的线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三是根据规章的处罚权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参照执行问题。考虑到县以及毗邻城市间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其管理,在附则中规定了这两种情形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