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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印章管理和使用,维护协会印章的权威性、法定性和严肃性,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印章管理是指对协会公章、协会秘书处公章、财务专用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协会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各分支机构公章、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  为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各类印章实行授权委托保管制,由授权人签发印章保管授权委托书,委托专人专管。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为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印章保管人为印章管理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协会公章、各分支机构公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秘书处综合事务部保管;协会及分支机构电子印章由秘书处综合事务部指派专人在专门电脑上使用,不得自行复制,电子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存储电子印章的介质等相关软件和设备;协会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要做到分开保管、分开存放,不能由同一人保管。
        第五条  在变更印章保管人时要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
        第六条  各类印章要做到日常加锁,节假日及放假期间要密封保管。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协会公章:以协会名义出具的各类公文、文函、文字材料,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协会编制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各业务部门呈报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各类材料及报表,协会及协会员工的一般性证明信,经会长批准加盖协会印章的其他文函等。
        第八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名章:需加盖协会法定代表人名章的财务报表、支票;经法定代表人批准需加盖协会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其他文函。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公章:以协会秘书处名义出具的内部文函,以协会秘书处名义呈报或印发的其他非公文。
        第十条  财务专用章:需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各类票据、财务报表等,经财务负责人批准需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其他文函。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用于协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涉及的证书、准考证和相关文函。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公章:以各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各类公文、文函、文字材料等。
        第十三条  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电子印章:仅限于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电子公文使用,对外行文需使用实物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制发和封存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需要刻制印章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印章名称和图样,经秘书长审核,呈报会长审批,由协会秘书处综合事务部承办。
        第十五条  因机构变动、印章残损、启用新印章等原因废止印章,经会长审批,综合事务部及时清收,并填写《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印章收回记录表》留存印模,将废旧印章在综合事务部内挂锁封存。除特殊需要外,废止印章保存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废止印章的销毁,由综合事务部报请秘书长审批,按有关规定销毁,并保存原章印模备查。
        第十七条  协会任何人严禁擅自刻制冠有“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字样的任何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审批原则
        第十八条  加盖协会印章,要严格履行使用手续。印章管理人填写《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用印登记表》后,申请人根据申请盖章内容,请示相应领导或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盖章。
        1.协会公章:须经会长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批后方可盖章。
        2.协会法定代表人名章:须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批后方可盖章。
        3.协会秘书处公章:由协会秘书长签批后方可盖章。
        4.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审签,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由协会秘书长签批后方可盖章。
        6.分支机构公章: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批后,经协会综合事务部审核,方可盖章。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登记。遇有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或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信等。
        第二十条  需外出用印时,印章使用部门应当填写《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经协会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持“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原件到印章管理人员处登记取用印章。由印章管理人员随同监印,当日用毕送回。
        第二十一条  盖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明,要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做到“齐年盖月”。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经济往来性质的协议书、项目合作书、合同书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各类印章丢失后,由综合事务部及时按法律规定刊登遗失公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反印章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协会会长专题会议研究,追究印章管理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秘书处各业务部门、协会各分支机构,并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2024年 9 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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