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协会行业培训工作、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依据《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行业培训管理办法》《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基地是指承接协会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协会以协议形式合作建立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考核基地是指承接协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协会以协议形式合作建立的非法人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合作单位适用于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行业企业等,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基地设立应有利于加强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培训考核基地的归口管理和运行监督,行业发展部、技术和标准化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对基地协调管理。
第七条 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基地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协议签署、备案管理并受理相关投诉和建议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技术和标准化委员会具体负责针对不同行业培训项目、技能评价项目的性质,制定基地认定条件。
第九条 协会教育培训分会负责基地遴选和项目开发,指导基地制定相关业务计划,配合协会组织、协调、指导基地有效开展工作。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十条 基地合作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二) 为独立法人机构;
(三) 在相关领域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
(四) 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基地合作单位须同时满足业务开展所需的专业条件,包括且不限于经营资质、场地设施、设备工具、专业人员能力及数量等。
协会技术和标准化委员会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审定基地设立所要求的专业条件。
第十二条 基地设立流程
(一)合作单位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基地合作申请表、满足基地设立条件的说明材料、基地工作实施计划及其他证明其能力的材料;
(二)协会行业发展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申请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三)行业发展部组织专家对材料审核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核,专家须在审核结果上签字;
(四)协会秘书处对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做出基地设立决定;
(五)协会和合作单位签署基地合作协议;
(六)行业发展部予以备案,建立台账,为基地授牌;
(七)协会行文公布设立决定,并在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证书、铭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基地授予铭牌。
(一)培训基地铭牌
铭牌须体现基地名称、基地编码。基地名称为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XXXX培训基地,XXXX为合作单位简称或商号;铭牌编码为X XXX,第1位代表合作单位类别,院校为S,企业及其他为C,后3位为序列号。必要时可体现主要合作内容。
(二)考核基地铭牌
铭牌须体现基地名称、基地编码和必要内容。基地名称为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XXXX考核基地,XXXX为合作单位简称或商号;铭牌编码为XX XXX,前2位代表项目编号,以英文数字表示,后3位为序列号;铭牌还须注明技能评价项目名称、颁发时间、有效期。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四条 基地设立后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协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以及第二年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主题、培训时间、课程安排、师资介绍、培训人数、费用预算等,考核计划应包括考试批次、考核类别、计划时间、招考人数等。被列入协会年度计划的工作应认真执行并完成。
基地工作计划调整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协会申请,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每年至少开展1期行业培训项目,并积极承接协会统筹的培训项目。协会主办的培训班由协会行文通知,培训组织工作应符合《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行业培训管理办法》要求。
基地合作单位自行组织的行业培训项目以基地名义开展的,须向协会备案,并不得收取任何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考核基地每年至少组织1期技能评价考试,每期不低于30人。考务组织工作应符合《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协会发布考试通知后,方可组织考试工作。
协会为基地招考咨询、考前辅导提供相应支持,基地负责考试组织、证书发放事宜。
第二十条 协会和基地合作单位应就具体项目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划分。
第十七条 基地指定专人和协会日常工作联络,委派负责人积极参加协会关于基地的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基地安排专人负责每期活动的宣传报道,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新闻稿提交协会审核、发布。
第十九条 基地安排专人负责每期活动的全程记录、资料收集和工作总结,结束后1周内将归档材料提交协会审核、留存。
第二十条 基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协会年度计划开展工作的,须提前45天向协会报送书面说明。
第五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培训和技能评价工作,优先选择基地承接任务。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为基地提供师资支持,包括共享协会师资资源或开展专项师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协会在网站开设专栏,对基地及其合作单位进行宣传展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以适当方式对基地工作进行监督,根据发现问题组织专家对基地工作进行督导,帮助其改进。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协会审核批准,基地合作单位不得自行转授(包)基地资格。
第二十六条 协会每3年对基地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协会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及其资格;复审合格的,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可重新签署合作协议或终止合作。合作终止后,合作单位应交还基地铭牌。
基地连续2年未开展任何活动的,自动终止协议和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 基地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未向协会报备自行开展活动的;
(二)无故取消协会年度计划内工作任务的;
(三)学员或考生满意度持续很低或连续投诉的;
(四)未按合作协议约定自行收费或乱收费的;
(五)未按要求开展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基地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缔其资格:
(一)出现上述情况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违规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本协会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协会同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