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印发《保定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指南(试行)》
2024-08-15
来自:保定日报
8月9日,从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定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保定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指南(试行)》(简称《指南》)。
《指南》共五章二十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行政管理职责、机动车保险业务经营者责任与义务、机动车维修业务经营者责任与义务等。
在行政管理职责中,《指南》明确了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同时贯彻落实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保障消费者的维修消费选择权和汽车产品保修权;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汽车配件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市场监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和行为,宣传维权知识和手段,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
《指南》明确了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标准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虚列维修项目等违法行为。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问题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指南》明确了市、县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为购车、修车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存在的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商业车险手续费“报行合一”监管,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保险公司通过虚增维修费用套取费用及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除此之外,《指南》还明确了机动车保险业务经营者责任与义务和机动车维修业务经营者责任与义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兼业代理业务资格。未依法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一律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业务账簿,真实、完整地记录保险代理业务明细。各财产保险公司与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夸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定点维修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不必要的索赔证明文件。应优化理赔资源配置,保证理赔服务场所、理赔服务工具、理赔服务人员配备充足,不断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
因机动车维修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存在违法行为的, 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据悉,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优化机动车维修行业消费环境,全面推进我市放心消费行动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