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推进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及方法,对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评定、发布、修复等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 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章 评价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建立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二)监督指导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大件运输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核准、公示和发布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三)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机制和信息交换制度,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依据信用评价结果组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五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全省开展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和程序做好相关异议申诉工作;
(二)负责对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三)负责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审核结果及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及维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开发建设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满足评价需求,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二)负责汇集大件运输企业相关信用数据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对系统数据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评价信息录入、汇总、确认等异常情形进行监控,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初评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大件运输企业开展信用评价自评工作,收集《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表》(附件1)及相关佐证资料,并负责对大件运输企业上报的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核查;
(二)负责辖区内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送审核机构;
(三)负责辖区内大件运输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指导并监督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四)负责辖区内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负责做好数据安全防护。
第八条 省行业协会负责协助配合审核机构开展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审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参评企业申报评价资料,协助配合审核机构开展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每半年内向审核机构提供一次全省大件运输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动态情况。
第九条 大件运输参评企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填报《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表》,配合企业注册所在地评价机构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匿、虚构、篡改;
(二)及时接收、查阅评价机构和行业协会推送的本企业具体评价扣分情况,有权依照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三)主动签订信用承诺书(附件2),并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信息采集范围
第十条 湖南省辖区内的大件运输企业和途经湖南省的大件运输企业适应本细则。
第十一条 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由大件运输企业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构成。 第十二条 大件运输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类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经营范围等信息。
第十三条 大件运输企业的守信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主动守信承诺信息;
(三)“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守信激励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守信信息。
第十四条 大件运输企业的失信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二)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三)“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采集方式,并实行动态调整和监管,信用信息线上采集的主要方式为:
(一)依托大件运输许可系统,采集大件运输企业在办理大件运输许可过程中的申请信息;
(二)依托大件运输监管平台,采集大件运输企业车辆行驶监管信息;
(三)依托省级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大件运输企业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四)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采集大件运输企业主动守信承诺、守信激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等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线下采集的主要方式为:评价机构负责录入辖区内参评企业《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表》以及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荣誉奖励信息、失信信息。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大件运输企业的特点和信用监管实际,制定《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附件3),并根据实施情况对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分制,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根据大件运输企业所获荣誉、奖励等信息,设置加分项5分,总分为105分。
第十九条 大件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五级”,从高到低顺序依次分为优(AA级)、良(A级)、中(B级)、较差(C级),差(D级),信用等级释义如下:
(一)评分≥95分为信用“优”(AA级),信用好;
(二)95>评分≥80分为信用“良”(A级),信用较好;
(三)80>评分≥70分为信用“中”(B级),信用一般;
(四)70>评分≥60分为信用“较差”(C级),信用较差;
(五)评分<60分为信用“差”(D级),信用差。
第二十条 大件运输企业存在以下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一)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一年内因违法超限运输被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按照企业自评,市(州)交通运输局初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公示和发布评价结果的流程进行。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每年度1月份为上年度信用评价申报时间,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辖区的大件运输企业按照评价格式要求,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一) 《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表》;
(二)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信用状况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四条 途经湖南省辖区内的外省籍大件运输企业,已在其他省份获得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的,可向评价机构提交其已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机构按照对应的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未申报过信用评价的大件运输企业,可在湖南省任一初评机构申请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大件运输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价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申请(附件4);
评价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及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信用评价机构应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异议申请。
评价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作出维持、修改公示结果的决定,并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异议请求获得支持后,应恢复相应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于每年度3月份在“信用交通·湖南”网站统一公示和发布,发布内容包括大件运输企业名称、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名称等。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将大件运输企业申报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的系统采集信息及补充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对大件运输企业的全套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 大件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自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参评企业可向评价机构申请信用信息变更。评价机构应自收到信用信息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用信息的初评工作,并报送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应自收到初评结果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用信息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后,更新信用计分及信用等级;除另有规定外,信用评分被扣减或增加满12个月后,扣减或增加的分数清零,信用等级随之更新。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适用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建立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大件运输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行政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对信用评价结果“逢办必查”,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第三十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AA级)的大件运输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信用交通·湖南”网站建立诚信企业专栏,公布守信企业名单;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并可视情况以书面方式开展检查,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三)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信用承诺替代证明事项等便利服务;
(四)在交通运输行业表彰奖励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为“良”(A级)的大件运输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可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并可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予容缺受理、信用承诺替代证明事项等便利服务。
第三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中”(B级)的大件运输企业, 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开展现场检查;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业诚信经营。
第三十三条 对评价结果为“较差”(C级)的大件运输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在开展 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可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三十四条 对评价结果为“差”(D级)的大件运输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信用交通·湖南”网站建立失信企业专栏,公布失信企业名单;
(二)启动约谈企业法人程序,开展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并完成信用修复;
(三)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依规审慎审批;
(四)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取比例,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五)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五条 信用修复按照“谁产生、谁核查、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依据程序进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满3个月后,已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失信义务的大件运输企业,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供证明材料,按规定和流程申请信用修复,提交《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完成信用修复后,对应失信行为不再作为评分依据。
第三十六条 评价机构收到失信企业已完成信用修复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应及时调整该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随之更新。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满3个月的;
(二)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无故不参加失信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三)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