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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正式发布

2024-03-26 来自: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以来,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公,全面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案件查办质效,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2023年度共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4667起,依法实施各类轻微免罚案件240件、承诺轻罚案件11件。
        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通过落实推广说理式执法和行政执法回访等制度,让每一个“小案件”成为交通普法宣传的“大舞台”,让群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交通运输参与者和市场主体的遵规守法意识,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现对2023年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的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宋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被没收违法所得案
        2023年2月20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市敬亭山路与站前路交口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宋某驾驶无营运资质的私家车搭载一名乘客从合肥市胜利路交通饭店到敬亭山路与站前路交口。经查,在到达目的地后,宋某通过微信收取乘客车费15元,执法人员现场多次劝告其退还违法所得,宋某均未理睬。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宋某存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宋某的违法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宋某罚款5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元的行政处罚。
        实务中,“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在非法营运类案件中运用较少,其原因在于“违法所得”的难以认定。本案通过一系列关联证据明确锁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继而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以彰显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谨性,对后续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法院强制执行案
        2023年3月17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新桥机场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徐某驾车搭载一名乘客从新桥机场到肥西县某小区,口头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客车费70元。经查,徐某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徐某并未通过网络平台接单并承运本次行程,乘客是徐某通过线下招揽的方式承运搭载。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后,徐某先后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均维持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违法行为人徐某在收到复议维持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也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多次催告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蜀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1月7日,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强制执行;2024年1月,违法行为人徐某被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缴纳了罚款及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提高行政执法效力的重要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违法行为人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有自觉按期履行的义务,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的抗拒和挑战。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既是及时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行政执法效力的重要手段。本案的违法行为人在已经收到复议决定后,仍然漠视行政处罚、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通过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收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如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违法行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还将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23年,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计开展强制执行前催告工作40余件次,通过催告,多数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行为人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支队也强化了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累计成功执行12件行政处罚案件,涉案金额11.8万元。此举大大震慑了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三:安徽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客运包车线路两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执法回访案
        2023年10月30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安徽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存在多次异地营运的违法行为。通过调取涉案车辆的行车轨迹等证据后,执法人员确定该公司存在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召回涉案车辆,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执法回访制度》对被处罚企业进行了执法回访,一方面是检查被处罚企业是否已经召回涉案车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平稳有序;另一方面是主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听取被处罚企业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指导企业做好信用修复等工作。
        开展执法回访工作,是全面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企业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深刻认识到查处违法行为并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而应当是坚持问题导向、企业满意导向,开展多种形态的执法回访工作,通过“两聚焦、三结合”,让企业既感受到雪中送炭的温暖,又感受到雨中打伞的贴心。
        自执法回访工作开展以来,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进行执法回访502件次,回访企业79家。通过一系列的回访,架起了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密切了交通参与者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关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交通运输从业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助力合肥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四:合肥某货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刑衔接案
        2023年4月10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与交警部门开展对辖区高风险企业的联合监督检查时,发现合肥某货运有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事故隐患,且该企业所属车辆因有责事故总量、车均有责一般事故量指标均高于同类型企业全国平均水平,已连续三个月被交警部门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及交警部门已多次责令该企业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但通过回访、检查发现该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3年7月24日,行政执法机关以涉案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目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的发生。行政机关及时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让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受到严厉制裁,能够有力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发生,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是支队首例“行刑衔接”案件,截至2023年底,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次,累计移送行政处罚案卷卷宗5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交通运输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打造健康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案例五:某公司船舶燃油超标排放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3年10月23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进行综合巡航检查时,对停靠在某码头附近的某公司所属船舶燃油进行抽样送检,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结果显示,该燃油样品硫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造成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超标排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2月27日,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了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陈述了案件查处过程、出示现场检查记录和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与会专家组综合大气污染危害、污染物超标情况、影响区域环境功能等因素,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进行核算。行政机关依法向涉案企业告知了应当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及赔偿费用明细,充分保障了涉案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最终涉案企业对因燃油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无异议,并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会后,该企业根据行政机关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重新购置、更换船舶油路升级配件,保证船舶排气达标。
        该案件是合肥市交通运输领域第一次通过磋商形式签订的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的达成是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充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船舶燃油、船舶未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污染物排放作业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多种形式,在交通运输领域加强生态环保执法活动,积极引导行业主体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六: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案
        2023年6月28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对某新材料配套综合码头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对已制作并架设完毕的构件,未进行水泥混凝土中总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全数检查,未对梁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检。以上行为不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过对该工程建设现场及涉案施工单位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该施工单位为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本案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本案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资格、执法程序、法律适用依据的合法性以及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法制审核,并依法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检验”是施工过程中相关参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频次进行检验,保障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保证施工质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序可控。
        同时,为强化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交通运输法治环境,都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某公司擅自挖掘公路用地承诺轻罚案
        2023年9月26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某省道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正在进行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的施工作业。经现场勘验,已开挖面积约为20多平方米。执法人员通过邀请见证人和专业勘测人员进行复勘后,认定涉案企业实际挖掘公路用地面积为21.5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该企业擅自挖掘公路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情节相对较重,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阐明了定案依据,详尽解释和说明自由裁量理由和处罚幅度的计算标准,企业负责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鉴于违法行为人主动认错并积极配合执法的态度,在违法行为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后,执法人员作出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是贯彻落实“一改两为”部署的重要举措。此举将进一步拓展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违法容错机制,创新“信用+处罚”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努力引导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自觉践诺、守信经营,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案例八:陈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3月3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转办,投诉人反映自己与陈某因陈某违规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产生纠纷,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查,陈某驾驶车辆通过某网络平台分别接了4个“顺风车”订单,而搭载的4名乘客不仅各自的出行线路均不相同,且与陈某的出行线路也不一致。同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陈某还另外收取个别乘客明显高于出行成本的乘车费用。最终因陈某驾驶车辆在不同城市间接单载客,行驶时间过长,导致乘客无法忍受而通过投诉寻求帮助。
        经过进一步核实,证实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各自民事权利及责任。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且国家鼓励和倡导公益性无偿互助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但应预防一些合乘服务提供者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活动。
        案例九:某货运公司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被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案
        2023年10月30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检索发现,辖区内某货运公司所属货运车辆在2023年6月至8月间多次因超限运输被外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为认真贯彻“一超四罚制度”,执法人员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涉案企业负责人在调查取证期间对涉案车辆多次超限运输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2023年12月,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涉案企业作出吊销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原许可机关实施注销。
        车辆超限超载是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重威胁交通安全的突出违法行为。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查处始终坚持依法监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基本原则,通过利用大数据、执法资源共享等信息化手段,打破区域监管壁垒,形成科技治超的系统闭环,为提升综合治理能力、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持续深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将积极探索形成违法行为地处罚+原许可机关注销的工作新模式,为更加高效顺畅地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案例十:合肥某驾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案
        2023年8月21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合肥某驾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驾校将正常训练场地的一部分变更为大型客运车辆停车场,且由于大型客运车辆的停放使原有训练场地面积缩小,不能满足现有的驾驶员培训需求。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完成场地备案变更手续。
        但在当年9月组织的复查中,该驾校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也未按要求办理备案变更,该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涉案驾校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涉案驾校的违法行为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备案。此举标志着我国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在开业和经营环节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事中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确保行政处罚结果在事后管理中得以运用,使驾培行业进入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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