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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监管拟出新规遏制行业乱象 机动车维修需明码标价且不得虚列项目

2024-03-04 来自:北京日报

        维修配件以次充好,维修不善推诿扯皮,原厂配件、修复配件不明码标价……这些汽修行业乱象,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近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新规涉及机动车维修配件追溯机制、维修保养预付卡管理、质量保证等多方面内容,同时强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汽修企业数量已超5000户
        征求意见稿中介绍,北京市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从2019年的3716户增长至2023年底的5544户,各项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
        在准入门槛降低、企业数量增长的同时,汽修行业也出现了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备案企业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标准,经核查后被各区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地址异常”的企业占备案总数的8.7%,部分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维修备案,严重损害了行业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亟待清理退出。
        通过对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摸底排查、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机动车维修行业现状,并征求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等意见,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稿。新规共有6章,涉及备案、经营、监管等方方面面情况。
       汽修行业拟执行备案制度
        本市汽修行业拟执行备案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备案前应依法作出合规承诺,签署承诺书。书面承诺及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合规承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仍未达到条件的,依法撤销备案。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机动车维修价格,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价格公开”: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通过系统如实、完整备案,并及时更新价格信息。经营者不得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针对预付卡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要求修理方加强质保服务
        “鱼龙混杂”的维修配件,也是监管的重点。征求意见稿指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未征得托修人同意,不得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同时,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依法处置或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质保方面,机动车发生故障且承修方在3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此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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