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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条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在各级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合法资质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实施。未经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书面许可,任何会员单位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第二条 主动向社会公示审批许可实施培训的专业 (工种) 名称、培训内容、培训课时、补贴金额等内容;不得将培训项目 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严格按照行政部门对课时、考勤、监管等规定要求 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不发布虚 假招生广告,不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等。
        第四条 自觉接受各级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指导服务和培训质 量监管,配合开展年度检查;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建立健全职业技 能培训档案管理,及时以开设的班期为单位做好培训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 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培训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为学员领取证书并发放到人;做好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工 作。
       第六条 与其他从业者友好合作交流,互相尊重,公平竞争, 抵制垄断行为,维护和谐有序的行业秩序;杜绝采取不正当手 段恶意争抢生源。
       第七条 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和威胁,确保为师生提供有 身心健康安全保障的场所和环境。
       第八条 自觉坚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坚决抵制培训考核中弄虚作假、虚报考核合格人数、 冒领补贴 的行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坦诚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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