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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配件制造行业发展秩序公约(试行)

        为规范汽车维修配件制造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行业整体利益,创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产品质量保证机制,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要求,特制定本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汽车维修配件行业市场秩序,积极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坚持信誉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以保证汽车维修配件产品质量为己任,坚决杜绝假冒伪劣汽车维修配件产品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不生产以下汽车维修配件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四条 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经审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严禁无标生产。
       第五条 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范围的,必须持有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并使用认证标志;未纳入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经国家产品质检机构检验合格,企业宜对该类产品进行自愿性认证。禁止无证生产或转让证书和营业执照等行为。
       第六条 生产的产品质量应与认证、型式检验的样品质量完全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户。法律、法规对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则必须满足特殊规定的要求,禁止非法生产。
       第七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杜绝质量不合格及劣质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第八条 严禁经营活动中的欺诈、强迫行为,严禁盗用他人商业信誉、产品信誉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中对产品作与事实不符及容易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第九条 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条 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和不正当地借用行政力量,有目的地垄断市场等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成员不得通过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串通,以共同分割市场,决定产品和服务价格,人为地操纵市场,限制和削弱应有竞争。
       第十一条 禁止弄虚作假,违反法定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社会公益的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和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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