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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连锁机构经营自律公约(试行)

        为规范汽车维修连锁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加盟商和消费者权益,创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要求,特制定本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经营备案
        第一条 连锁经营机构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先完成总部备案,并为分店在其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条 总部未为其办理备案的分店,开展业务前应单独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条 开展特许经营模式的连锁机构,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根据经营区域,向商务部或属地商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总部行为规范
        第四条 总部应保证特许经营权合法有效。
        第五条 总部应保障连锁体系可持续健康运营能力,包括且不限于:
       (一)设计、构建、管理、协调与不断更新发展整个连锁经营体系,制定体系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体系营销计划,不断提升整个体系的竞争力。
       (二)对分店提供统一使用的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对分店提供开业指导、营建辅导、运营督导等支持,对分店提供经营所必需的技术培训和统采统配服务,协调各个分店之间的商圈冲突和区域利益。
        第六条 在分店加入连锁经营体系之前至少30日对分店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总部的工商注册信息,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或审计报告摘要,过去2年内异常经营情况,连锁经营活动概况,拥有的经营资源状况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商业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三)总部向分店收取费用的基本情况,向分店提供的产品、服务、设备、工具、材料等的价格和条件。。
(四)为分店持续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等服务的能力或资源,总部和分店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五)连锁经营协议书文本以及要求分店签署的与连锁经营相关的其余协议文本。中国境内分店的有关情况,包括现有和预计分店的数量、分布地域和经营状况等。
        第七条 总部应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制定连锁经营体系风险管理制度、信用修复措施以及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保证连锁经营体系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分店行为规范
        第八条 维护连锁经营体系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接受并配合总部对于整个体系的管理、监督与协调,遵守总部统一性要求与连锁经营及相关协议、手册等规定的其他内容,服从总部对于分店的培训、广告、宣传、促销等活动安排。
        第九条 按时向总部缴纳协议等约定的相关费用,向总部及时报备真实的经营、财务等协议及手册约定的信息。
        第十条 使用总部建立的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为总部提供的连锁经营体系内资料以及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在连锁经营协议书结束时,退还或销毁拥有总部标记的物体,注销或终止拥有总部标记的电话、网页等信息。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确保服务管理体系不低于《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的 要求,可结合连锁经营体系自身规模和作业特点采取更高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建立统一质量保证期制度并予以公示,质量保证期标准不得低于相关法规要求。在体系内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制度,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连锁经营体系的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交换要求,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数据。
第五章 标准引领
       第十六条 本公约采信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发布的《汽车维修连锁经营规范》(T/CAMRA 013-2020)团体标准,连锁总部和分店应执行、实施该标准,并建立连锁经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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