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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表彰活动(以下简称“表彰活动”),更好地引导汽车维修企业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根据国务院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活动是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和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  表彰活动由本会主办,接受交通运输部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表彰活动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企业自愿自主参加。
        第五条  表彰活动不收取申报企业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六条  本会组织制定《诚信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以此作为诚信企业表彰对象评价依据。根据政策要求、行业发展和表彰活动需要,本会适时对《评价指标体系》修订完善。
        第七条  为保证表彰活动有序开展,每届设立表彰活动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  评委会负责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拟定表彰活动方案,表彰活动方案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协会印发表彰活动启动通知,公布本届表彰活动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成立评委会。
        第十一条  本会委托地方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负责辖区内诚信企业表彰对象的推荐工作。推荐单位名单由本会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诚信企业表彰名额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以本地区汽车维修企业、汽车检测企业数量为基础,并综合考虑上一届活动表彰数量及地区经济规模后确定。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三条  诚信企业申报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汽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车检测企业。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诚信经营,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公众形象。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连续经营服务3年以上。
       3.依法纳税,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4.汽车维修企业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机动车维修业务备案;机动车检测企业获得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
       5.满足表彰活动通知中明确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表彰活动:
       1.申报企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申报企业受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
       3.申报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重点异常关注名单。
       4.申报企业5年内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5.申报企业3年内有群体性或严重服务质量投诉问题。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诚信企业网络申报系统,并在本会官方网站(WWW.CAMRA.ORG.CN)设有系统入口提示和流程公示。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在诚信企业网络申报系统中完整提交表彰活动申报要求的有关材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申报企业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企业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诚信企业推荐对象。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推荐对象进行初评,提出推荐名单,公布推荐名单。
       第二十条  推荐名单应征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推荐名单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且无异议后,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报评委会。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产生评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将评选名单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评选名单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评选名单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协会发布诚信企业表彰决定,公布表彰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及推荐单位对表彰企业获奖后进行跟踪工作,推荐单位对表彰企业的重大特殊异常信息应及时反馈本会。获表彰企业应接受和配合上述跟踪工作。
        第二十六条  获表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所获诚信企业称号:
       1.申报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获表彰后出现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舆情信息或严重服务质量投诉的。
       3.获表彰后受到行政处罚,未在规定期间内完成整改的。
       4.其他特殊情况已不符合诚信企业荣誉的。
       第二十七条  表彰企业被撤销诚信企业称号后,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该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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