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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

2023-07-28 来自:人大论坛全媒体

        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初步审议意见的报告。
        整合交通运输领域执法队伍,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交通运输领域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改革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厘清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基础保障、部门协作等事宜,2023年7月13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过征求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召开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召开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权限、执法行为等作了明确规范,符合我省实际,并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含省级直属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的,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这一情形作了规定。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条例(草案)》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编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进一步厘清不同层级执法权限和职责,对执法工作实行清单化管理,并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事项,推动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落地见效。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开展法制审核,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审尽审。
        为加强执法公开、强化执法监督,《条例(草案)》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公开执法案件信息,并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在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基础保障方面,《条例(草案)》针对基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经费、人员、装备配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执法人员、服装、装备、站房配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确保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为实现通过数字赋能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证据收集、执法数据分析等方面的运用;并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高证据采集核查、执法文书送达、信息提示等执法业务的智能化水平。(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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