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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三项制度正式出台

2022-12-30 来自:人民网

        年关临近,为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规范杭州余杭交通部门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压实协调督办责任,近日,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出台《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内控管理》三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健康工程管理,以制度约束行为,准确界定行为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
        三项制度共28条,重点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插手干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内控管理三大方面工作进行了明确。
        如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插手干预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被插手干预人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将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查处。
        在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在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内控管理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先审批,后实施”要求,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递交变更事项审查申请(未经建设单位内部审查的变更方案审查申请将不予受理),完成工程变更手续办理,做好变更工作。工程变更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杜绝“先实施、后补办”手续的行为发生。确因突发事件或应急需要等特殊原因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在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后补办变更手续的,需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补办。对未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但事实已变更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针对目前交通项目建设基层执纪存在的实际问题,区交通运输局出台了这三项管理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明确项目单位的职责定位,强化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避免因插手干预、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项目资金浪费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这三项制度严格限定了权力的内容和边界,为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提供了坚实的纪法保证。”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姚国华表示。
        据悉,三项制度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王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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