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协会管理制度,提高决策水平,促进协会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汽车修行业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原则
(一)牢牢把握正确的办会方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协会贯彻落实。
(二)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确保所议事项符合协会实际,实现事权清晰、责任明确。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长外出时可授权其他协会领导主持召开。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其中,副会长参会范围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确定。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讨论人事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特殊情况下,会议可采用视频方式召开。
第六条 议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相关规定、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协会改革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协会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
(三)对理事会换届方案以及分支机构成立、合并、撤销事宜提出意见;
(四)对协会副秘书长以上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整、任免事项提出意见;
(五)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提出意见;
(六)协会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协会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止等方面的事项;
(八)协会重要业务活动、特殊专项工作以及重大涉外活动的审议;
(九)10万元以上预算外经费开支、资产采购与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十)协会业务领域创先评优和重大奖惩、授予荣誉等事宜的审议;
(十一)其他需要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的事项。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为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有效,确定会长办公会议事程序如下:
(一)议题的确定
1. 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一般由协会领导或协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提出,统一填写《会长办公会议题送审单》,经秘书长、会长审核后确定;
2. 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 在会前要充分酝酿,在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时,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风险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会议讨论。
3. 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党支部前置审议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议题材料报送
凡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有关材料送交与会人员。
(三)议题的议定
议题的议定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简要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展开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会议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全面、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如实记录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责任人。会议纪要由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协会领导签发。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综合部负责承办会长办公会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决定(决议)的执行
(一)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决定(决议),以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
(二)有关部门应按照会议纪要,及时传达需要通报的会议精神,认真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和落实工作。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涉及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外泄会议内容。
(三)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由有关部门提请会长办公会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决议),须由会长在征求协会有关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会长办公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会议纪律
(一)会长办公会已经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严格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发表任何与会议决定、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二)不能出席会长办公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