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
2021-12-02
来自:交通运输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服务和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结合行业实际,就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法治建设放在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进一步深化实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促进形成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法治引领,服务和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坚持统筹推进,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到行业治理各方面全过程。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交通运输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综合交通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提高,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短板、弱项得到明显改善,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到2035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促进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满足基本建成交通强国的需要。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更好发挥作用
(四)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企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优化部门组织结构,理顺职责关系,促进职能转变。推动行业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落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全面实行权责清单制度,按要求编制完成、调整完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权责清单。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五)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编制公布交通运输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有效期限等要素。制定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在更大范围内推动照后减证,降低交通运输市场准入门槛,更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行交通运输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积极支持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和群众负担。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行动方案,聚焦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对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统一市场体系构建、交通运输新业态等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实行重点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审管衔接,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完善监管规则,分领域梳理制定具体事项的监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监管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推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频次,制定实施细则,形成抽查台账,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机制,注重源头预防和风险可视化、精准化、动态化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加强新业态监管,加快实现全链条监管,重点查处网约车不合规经营等违法行为,推进交通运输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切实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组织开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事中事后监管试点,着力破解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难题,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在交通运输领域得到有效落实。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大力推进交通运输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在更大范围内提升政务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群众获得感。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进一步畅通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对隐形壁垒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交通运输新业态等方面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支持北京、上海等营商环境试点创新城市对标国际先进,加强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党对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在交通运输立法中切实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立法规划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交通运输法规的前瞻性、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瞄准行业需求,精简法规数量内容,突出条文严谨实用,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着力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评估制度,立项前充分评估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后适时评估实施效果,注重评估结果的应用。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强与地方在立法草案起草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加强立法项目的基础性、前瞻性、储备性研究。
(九)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工作,继续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目标,配合全国人大构建适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交通法规体系,科学编制中长期交通运输立法工作计划并精心组织实施。“十四五”时期要协调推动公路法(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农村公路条例、铁路法(修订)、民用航空法(修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修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积极推进交通运输法立法进程,完成起草并上报;加快海商法(修订)、港口法(修订)、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订)、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立法进程。加强水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等法规研究制定工作。到2035年,跨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各领域“龙头法”和重点配套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基本完成,覆盖交通运输各领域的法规体系主骨架基本建立,形成系统完备、架构科学、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
(十)加强涉外交通运输法律交流合作。坚持“引进来”“走出去”,加强与世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研究完善交通运输国际条约的国内法转化机制,有效借鉴国外交通运输行业治理和法治建设经验。深度参与交通运输领域国际条约和国际规则制修订,推动加入交通运输领域相关国际公约,切实增强在国际交通运输法律事务中的影响力。加强交通运输法规域外适用研究,引进、培养和选用涉外交通运输法律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高质量涉外法律保障。
(十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和动态清理机制。
(十二)完善普法工作机制。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行业普法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应知应会的国家基本法律、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分阶段制定和实施行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细化普法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以案释法。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推动法治文化与交通运输行业文化融合发展。
四、健全行政决策程序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三)强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应当牢固树立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意识,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
(十四)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十五)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应当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期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六)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继续深化推进执法队伍和职责整合,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完善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理顺职责分工,避免监管职责缺位、越位、错位,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办等工作制度。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十七)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巩固和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建立改进优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立突出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综合采取投诉举报、明查暗访、调查研究等方式,定期梳理排查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执法为民理念,推广说理式执法,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把服务群众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切实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制定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年度计划和项目清单,建立基层执法站所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面对面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完善群众监督评价机制,开展常态化执法大走访、大调研,深入企业、工地、站场、社区,与企业、群众互访交流,了解实际诉求,宣传法规政策,收集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方案,加快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严守执法纪律、严肃执法风纪,着力锤炼过硬执法作风。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名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深入推进以“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基层执法工作信息化”为内容的“四基四化”建设,加快制定“四基四化”建设相关标准、制度,持续优化基层执法队伍结构,夯实基层基础基本功,切实发挥好基层执法作为行业管理“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作用。
(十九)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过罚相当,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杜绝过度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说理式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加强教育,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修改相关配套制度,更新行政处罚文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和综合执法事项目录细化、量化本地区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六、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二十)依法扎实做好信访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细致做好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注重从源头解决信访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维护良好信访秩序。
(二十一)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业的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快递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妥善解决从业人员合理诉求,营造良好从业环境。加快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大对司机群体关爱力度,研究推进保障司机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持续推进司机之家建设,改善司机停宿环境。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依据上位法修订《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
(二十四)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健全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
七、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加快构建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二十六)形成监督合力。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二十七)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围绕交通运输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建立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的追责力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二十八)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充分运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更好发挥其发现查找问题、排查矛盾纠纷、化解问题隐患、掌握行业动态的作用。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切实做好工单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避免矛盾积累,不断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监督水平。
八、健全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科技保障,推进建设数字法治政府部门
(二十九)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加大公路水路业务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交通等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推动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在实现现行有效交通运输法规统一公开查询的基础上,2022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对运输企业、车辆、船舶及各类经营行为进行精准监管。加强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运用,深入推进非现场执法,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推动实现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推动部省联动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围绕重点监管需求,形成若干“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
九、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推进机制
(三十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领导。坚持在党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各项任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部署推进、抓实抓好,按要求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三十二)强化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推进统筹。坚持统筹推进法治工作与交通运输中心工作,把法治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和安全生产等各领域。加强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健全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强化指标引领,加强督办督查,强化考评结果运用。探索开展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严格执行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加强资金保障,将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所需各项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十三)全面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公职律师使用管理机制。交通运输部按照培训计划举办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三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报道。加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理论研究,强化学理支撑。推动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成立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加大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讲好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故事。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参照本意见,对各自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做好部署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