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皖交审批﹝2021﹞12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交通运输行业新型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全面推行全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是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简化各项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事项流程,激发市场活力重要举措;是实施事中事后分级分类监管,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信用承诺主体及范围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承诺主体是指在我省向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进行失信信用修复及主动承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承诺范围为我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权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及交通运输行业组织管理服务权责范围内有关事项。
三、交通运输信用承诺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在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交通运输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交通运输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对承诺提交的材料承担法律责任,对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二)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交通运输审批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三)证明替代型信用承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交通运输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四)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交通运输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本行业内开展自律型信用承诺,可根据交通运输领域特点制定行业内自律承诺标准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公开。
(五)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存在失信记录的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予以修复。
(六)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其他类型信用承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类型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主要内容
《信用承诺书》应含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信用承诺一般内容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提供给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依法开展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做到履约守信等;
(六)根据行业管理规定需要做出的其他承诺。
五、工作程序
(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一般在市场主体申请行政审批、市场准入、办理资质审核等管理和服务活动时做出,《信用承诺书》由市场主体填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承诺应综合考虑各类承诺的关系,尽量避免重复承诺、多头承诺。
(二)信用承诺公开。各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获得行政审批、资质(资格)认定或者中标等后,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在交通运输门户网站或者“信用交通·安徽”网予以公开,加大各类信用承诺的公开公示力度。在公示自然人信用承诺书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三)践诺行为监管。交通运输各级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组织根据监管职责和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联合监管及监督、验收等工作,对市场主体践诺行为进行监管,将违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六、有关要求
(一)全面落实推进。各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将其作为深化行业“放管服”改革,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注重承诺应用。各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信用承诺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践诺情况作为评优评先、政策扶持、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对违诺者实行拒绝提供绿色通道及容缺受理便利服务等惩戒措施;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证明事项的信用承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并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和要求,引导做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归集信用承诺相关信息,并适时总结信用承诺制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形成信用承诺应用案例信息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经本单位、本部门审核后推送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五)坚持自愿原则。各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强制前置条件,要按照市场主体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工作。事前要明确告知市场主体,令其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和要求,促进市场主体不断增强自律意识。
正文及附件下载: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实施交通运输信用承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