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负责人、理事和常务理事产生程序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条 设立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和常务理事产生候选人制度。
第四条 负责人产生程序包括提名、任职审核、选举、备案和任职公示。
任职审核程序包括提交国家机关工委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提交材料符合有关要求。
任职公示包括负责人个人简历。
第五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的产生程序包括提名、自愿申请、审核、选举、任职公示。
第六条 换届候选人名单由协会上一届会长、秘书长或理事会提名;
非换届负责人变更或增减由协会当届会长、秘书长或理事会提名。
第七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的申请、变更、增补减少由协会常设机构受理,经协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提名。
第八条 被提名的负责人候选人应符合主管部门及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简历。
第九条 经提名的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由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提交协会党建机关进行负责人任职审核。
第十条 换届负责人候选人经新一届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非换届负责人候选人经当届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候选人选举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到会人数应达到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达到参加选举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含)以上为有效当选。
第十三条 参加选举人有权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投弃权票的不能再另选他人。选票内无任何投票决定标记的为无效票。
第十四条 投票选举现场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2-4名。
第十五条 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审核,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表决结果达到参加选举人数1/2即通过。已经提名为候选人的,不能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六条 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宣布。
第十七条 选举结束后,由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完成负责人任职备案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发布负责人、理事和常务理事的任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任职负责人的个人简历。
第十九条 本程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本程序理事会表决通过前,实行限期过渡实施,限期过渡实施是本程序经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至下一次理事会前的临时执行程序。
第二十条 选举票样由协会常设机构制作,选举票样应符合选举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由协会常设机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