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是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名额及构成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任何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二)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意识决策能力,能够履行代表职责;
(四)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协会实际情况,会员代表总数不低于546名。
第六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其中汽车维修及相关企业会员代表不低于60%。
第七条 负责人、常务理事或理事单位代表、监事单位代表均为会员代表。
第三章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 每个单位会员可推选1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可采取推荐、自荐方式申请;协会各分支机构协助做好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要充分考虑到地域和专业领域的合理分布,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提交参会申请后,由协会秘书处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将审核后的名单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形成会员代表名单。分支机构应协助协会做好会员代表的推荐工作。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义务权利
第十二条 拥护协会章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大会各项报告、议案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大会各项选举和罢免事项;
(三)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执行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代表,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会员代表等处理方式: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不履行会员代表义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协会相关规定,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协会声誉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