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审核办法(试行)》及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规范协会负责人产生程序,符合《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简称“本协会”) 换届及届中负责人的产生。
第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 人员 。
第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本协会常务理事,并符合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营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协会换届时,由协会组建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
第五条 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协会党建部审核,本协会应配合工委党建部完成政审、调查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人候选人名单获工委协会党建部审核通过后,应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条 负责人应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本协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八条 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或理事出席。选举结果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1/2以上,或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九条 本协会新一届负责人产生后,应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