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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专利侵权判断原则之全面覆盖原则

2018-12-22

       实务中,法院通常依据全面覆盖原则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专利权侵权。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专利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侵权产品所覆盖,即侵权产品体现了专利产品自身拥有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法院就能认定该项侵权产品侵害了专利产品的专利权。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事实
       柯某于2007年11月8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定位组合式轮胎螺母”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08年8月27日获得授权。之后,柯某发现某某公司生产的轮胎螺母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于2011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权利要求书将涉案专利主要技术特征归纳为五个部分:A.包括螺母、垫圈和导向定位套管垫圈;B、螺母与垫圈的一端套接铆合连接在一起,使得螺母和垫圈能相对旋转的固定在一起,或者螺母与垫圈固为一体;C、垫圈的另一端与导向定位套管垫圈的相邻端为套合端,构成套合结构;D、在套合处,垫圈和导向定位套管垫圈的该两个套合端的端面设有承插结构;E、导向定位套管垫圈相对于所述套合端的另一端的端面,沿轴向延设一个空心的圆柱体,其内孔与垫圈的中心孔相连通。
       法院将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相比较后发现,两者在A、B、C、E上的技术特征是完全相同的,原被告双方对此也不持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D部分的技术特征是否亦构成等同,这也是认定某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法院认为,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在两相比较并进行综合判断后,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D部分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实现的技术功能和最终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与涉案专利相一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等同,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据此,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在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作出如下判决:1、判决被告某某公司停止侵权,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判决被告某某公司赔偿原告柯某经济损失350000元。
       二、法律分析
本案反映了全面覆盖原则在实务中具体适用的步骤,分述如下:
       (一)通过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当明确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一规定表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换言之,权利要求书上确定的权利范围,是法院认定被控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直接依据。在本案中,法院就是凭借载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来归纳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该院在审理过程中,便是透过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对涉案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了归纳。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第59条中所提及的说明书与附图只具备解释说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换言之,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产品的权利要求书为依据。说明书和附图在认定过程中的地位具有从属性,仅能起到辅助作用。
       (二)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
       在确定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后,须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
       首先,应当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的技术特征是否存在等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据此,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基本相同时,两者才构成可等同。其次,在认定单个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后,须判断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被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所“覆盖”。例如,当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包括ABCDE五项,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ABCDEF时,涉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就被控侵权产品所覆盖,从而构成侵权;又如,当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ABCDGF时,虽然两者在ABCD四项技术特征上构成等同,但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涉案专利所具有的E项技术特征。此时,被控侵权产品便没有覆盖涉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从而不构成侵权。
       (三)判断等同特征是否显而易见
       显而易见的等同特征,是指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换言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制造出具有上述“三个基本相同”技术特征的产品,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轻而易举地制造出此类产品,则该产品即具备显而易见性,进而构成专利权侵权。
       结合以上案例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全面覆盖原则作为实务中判定专利权侵权最常用的原则,其主要作用在于认定“仿制侵权”。在汽修领域,汽车零部件经常被他人不法仿制,这给权利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从事汽车零部件产品生产制造的各类企业,有必要了解并熟悉运用以上专利侵权判断原则,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法务部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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