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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解读

2019-06-12 来自:交通运输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5-2020年)》,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等领域标准化发展,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编制思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不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一系列文件,修订颁布《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要求出台配套标准化管理制度,加强行业标准化管理。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战略判断,提出了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的战略目标,对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交通运输部积极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组建了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标准化工作,印发了《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等系列重要文件,推动各种运输方式标准协调衔接和加速融合。为进一步深化行业标准化工作改革,有必要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作为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明确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以及标准体系规划、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起草工作,2015年,交通运输部组建了起草组,组织开展《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根据《标准化法》和国家关于标准化管理规定,结合行业标准化管理实践开展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交通运输部组织召开多次专家研讨会,对《办法》进行深入讨论,听取各方意见。2017年8月和2018年3月,分两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广泛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管国家局、部属单位、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内相关司局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2019年5月,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并予以公开发布。
        三、编制原则
       《办法》立足综合交通运输范畴,是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注重体现“大交通”的总体定位,统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标准化工作,对标准化工作提出全过程管理要求。
        一是坚持与上位法协调衔接。特别是与《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协调衔接,充分吸纳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有关要求。
         二是坚持与现行各领域标准化管理制度充分衔接。在充分尊重部与部管国家局“三定职责”的条件下,统筹考虑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领域已有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做到兼容并包和通用性。
        三是坚持突出标准化工作“全链条”管理。根据管理职责和任务要求,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部管国家局的职责分工,标准化规划、体系和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以及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发布、出版归档,以及标准宣贯、实施评估和复审等方面要求。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依据《标准化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在总结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纳铁路、民航、邮政部门,以及公路工程和水路工程领域标准化管理要求,借鉴住建、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行业标准化管理经验进行编制。
        《办法》共包含5章、31条,分别为总则、标准化规划、标准制定、标准实施与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是总则,共7条,规定了交通运输标准的领域和范围,明确了交通运输标准的构成、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内涵及与各相关领域标准的关系,明确了部与国家局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以及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要求。
       第二章是标准化规划,共4条,明确了标准化规划、体系、计划相关要求。规定标准化规划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要求,并明确部管国家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领域标准化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
        第三章是标准制定,共9条,规定了标准制定程序,明确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宣传、归档等各环节程序要求,并明确对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是标准实施与监督,共8条规定了标准执行、公开和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实施效果评估、复审等相关要求。
        第五章是附则,共3条,主要对国家局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等作出例外规定,规定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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