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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再取消证明事项7项

2018-09-14 来自:交通运输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梳理,进一步取消证明事项7项,具体如下:   
        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4项。一是申请省际危险品、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企业变更信息时,需提交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二是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使用港口岸线的,需提交的港口岸线批准文件;三是申请从事港口经营,需提交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的港口建设项目);四是申请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和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时,需提交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2项。一是申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备案时,需提交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申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备案时,需提交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原厂商授权证明。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1项,为申请办理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时,需提交的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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