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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1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2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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