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的最新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以下简称国标)于2023年9月7日正式发布,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国标由以下两部分构成:GB/T 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GB/T 16739.2—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 2 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新国标明确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的具体要求,是开展汽车维修经营备案、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管的技术文件。
一、新国标修订背景及依据
随着“放管服”要求的细化落地,2016年国务院取消了汽车维修工从业资格证,2018年维修企业的市场准入也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同时,我国新能源车快速发展,新能源车保有量也随之高速增长,2014版《汽车维修业开业要求》已不能满足新能源汽车特殊的技术管理要求。为保证国标的科学化,交通运输部组织多个部门和机构参与修订了新国标。
新国标修订主要依据以下文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21年18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21年18号令)。
二、新国标主要变化
(一)技术人员变化
删除了一、二、三类维修企业(业户)价格结算员岗位,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对二类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岗位人数进行了调整,删除了三类维修业户企业负责人岗位。一、二类维修企业具体岗位人数如下表:
(二)场地面积变化
1.一、二类维修企业生产厂房面积变化
增加了从事多个车型维修企业的厂房面积要求,从事小型车、大中型客车以及大型货车维修多个经营项目的企业,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单一经营项目维修企业生产厂房面积的累加值。
2.三类维修业户生产厂房和停车场面积变化 增加了从事过多个经营项目的业户生产厂房面积要求,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汽车专项维修中多个经营项目的业户,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多个经营项目中要求最大的生产厂房面积基础上,加与其他专项维修生产厂房总面积之和的50%。
删除了三类维修业户停车场面积要求。
(三)设备变化
1.一、二类维修企业设备变化
删除了万用表、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量缸表、游标卡尺、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冷媒鉴别仪、无损探伤设备、悬架试验台、灯光检测仪、侧滑检测台、制动检验设备、砂轮机、台钻、电焊、气体保护、压床、空气压缩机等设备。
2.三类维修业户设备变化
删除了压床、空气压缩机、温湿度计、万用表、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轮胎漏气试验设备、千斤顶、脂类加注器、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和制动性能检验等设备。
(四)新增电动汽车要求
增加了电动汽车维修企业人员、动力电池存放场地、电动汽车维修专用设备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新国标主要特点
(一)持续深化“放管服”
新国标坚持标准是开业基本要求的定位,删除了较多篇幅的场地、人员、设备设施等相关要求,以标准化文件推动汽车维修行业“放管服”改革落实落细。
(二)更加重视安全
新国标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方面要求,电动汽车维修企业(业户)还增加低压电工证、绝缘工具和防护设备要求,充分体现了对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三)更具先进性
新国标坚持与汽车工业发展程度相匹配,新增了电动汽车维修标准和维修档案信息化管理相关要求,保证国家标准的技术先进性。
(四)更具操作性
新国标删除了企业(业户)在备案时难以取得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如三类维修业户的停车场场地证明材料,一、二类维修企业的检测设备材料,使新国标的贯彻落实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维修企业(业户)实施要点
(一)维修备案
自2024年4月1日起,新申请维修备案或变更的企业(业户)需按照新国标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7)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生产经营管理
1.经营管理
(1)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程序;
(2)在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维修质量保证期、常用配件价格、常用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工时单价;
(3)建立并执行工时单价备案、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汽车维修记录和统计信息报送制度;
(4)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按照JT/T1132.2要求填报、上传承修汽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2. 质量管理
(1)建立并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承诺、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汽车维修档案管理、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和人员培训制度;
(2)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
(3)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登记及台账、索赔要求;
(4)具有所承修车型完整有效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
3. 安全管理
(1)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制定使用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3)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设施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5)具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 环保管理
(1)建立并实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废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分类存放、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管理制度;
(2)明确界定有害物质存储区域,隔离、控制措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电动汽车维修
1. 人员要求
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电动汽车高压系统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汽车高压系统维修技术人员应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2.电池存放要求
设有动力蓄电池存放专用场地,且划分新、旧件单独存放区。
3. 专用设备要求
配备绝缘电阻测试、气密性检测、动力电池充放电、模组充放电、电池均衡、电池诊断等专用设备,同时应配备与所承修车型安全要求相适应的绝缘工具以及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面罩或眼镜等防护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