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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汽车维修企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维修事故车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建立在汽车维修企业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基础上,专门针对事故汽车维修的专项经营,订立的高于普通行业自律行为的特殊公约。所有遵守本公约的企业必须首先承诺遵守汽车维修行业自律公约。汽车维修行业的自律公约约定的条款,本公约不再重复约定。
       第三条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事故汽车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并向保险机构推荐遵守公约良好的企业,推进优秀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第二章 服务质量
       第四条 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包括事故车业务接待、损失确定、修换标准、报价标准、竣工时间、质保期限等。
       第五条 公示维修事故车配件的来源、等级、质量标准等技术指标,保证不使用有质量缺陷的配件,使用副厂件、回用件、再制造件时,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的同意。
       第六条 严格按照损失确认单做维修,坚决杜绝以修代换、以次充好等维修方式。
       第七条 对于钣金、喷漆等其他维修项目,需保证质量并给出合理的质保期限。
第三章 遵守法律
       第八条 坚决杜绝制造事故、扩大事故损失及范围、帮助客户编造事故原因等行为,杜绝提高事故维修定损金额、用事故车维修费用帮助客户做其他维修项目。
       第九条 积极引导客户实事求是报案,如实报告事故损失,不给客户明示或暗示任何虚假报案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 业务接待人员要与保险公司定损人员保持端正的工作状态,不用任何利益诱惑或引导定损人员做出违背其工作职业规范的行为,不与定损人员发生工作以外的接触,不用吃请、送礼、现金等方式求得定损人员超出定损规范的行为,不承诺给定损人员任何回扣、提成等商业贿赂行为。
        第十一条 实事求是的确定损失项目,不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不提供虚假的损失项目。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 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 业务接待要熟悉保险条款及理赔流程,对于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索赔行为要主动提示消费者,不错误的引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对事故车的维修方式、维修项目、更换配件项目、维修费用、是否会产生贬值情况等要明确告知客户。对索赔后是否会产生保险费的增加等情况要提前向客户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做好事故汽车维修档案,所有维修内容实时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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