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拓展本协会教育培训业务,研发和推广行业先进维修技术和维修工艺,促进汽车维修行业人才培养,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依据《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授权委托管理办法》、《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合同(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训研发机构的性质: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培训研发机构是根据本协会开展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及技术研发、推广业务需要,采取协会与企业、院校、社会培训、科研等独立法人机构共同合作,以协议形式建立,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批准设立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培训研发机构的形式(名称)包括:培训中心、实训基地、专家工作室、研发中心、技术推广示范基地等。
第四条 培训研发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展面向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开展面向汽车维修职业教育领域的师资培训、课程研发;开展汽车维修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广维修技术标准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合作单位适用于汽车专业职业院校、技术性大学、社会培训机构等,相关企业及科研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培训研发机构设立条件及流程
第六条 设立培训研发机构的合作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合作单位须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二) 合作单位须为独立法人机构;
(三) 合作单位须具有教育培训、科研资质或企业营运资 质;
(四) 合作单位须在地区或汽车维修行业有较高影响力;
技术和产品在该领域具有一定先进性和代表性;
(五) 具有三年以上本领域业务经历;
(六) 人员要求:合作单位需要有丰富经验的汽修专业培训教师或技术研发人员10人以上,管理人员5人以上。
(七) 场地要求
1. 培训机构场地要求
1) 理论培训教室:需有30人培训教室3个以上;100人以上教室(报告厅)1 个。
2)实操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要求
(1)机修项目:整车及发动机培训工位各4个以上,并配备相应的举升设备、维修工具、量具。
(2)钣金项目:设置不少于4个的拆装、焊接、整形、 覆盖件修复工位,并配备相应的焊接设备、整形设备。
(3)涂漆项目:设置4个以上前处理工位,1个中涂喷漆工位,一个面漆喷涂工位,4 个以上调漆工位,并配备相应的干磨系统、调漆设备、仪器、喷涂工具设备等,作业环境应符合环保标准。
2. 研发机构场地及设备设施要求
(1)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实验室;
(2)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米的辅助生产车间和库房;
(3)研发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工具设备、检测 仪器等。
(八)基于协会培训研发机构整体布局及技术推广需要, 确有必要设立培训研发机构的,上述条件可适当调整,以满 足业务需要为原则。
第七条 培训研发机构设立流程
(一) 由合作单位向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提交书面 材料
1. 设立培训研发机构申报表(附件);
2. 合作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
(二)材料审核,须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相关条件;
(三)由协会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四)审批、签订合作协议、授牌(证书)。
第三章 培训研发业务组织流程
第八条 培训研发业务组织流程
培训研发机构成立后应积极开展行业培训研发业务,培训研发业务主要来源包括:由协会统筹开展的培训和研发任 务;由培训研发机构根据行业需求开展的专项培训和研发项 目。相关业务按如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 由培训研发机构按照协会培训研发任务或行业需求上报培训、研发计划及方案;
(二)培训研发方案制定好后,由协会与培训研发机构挂靠单位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三)合作协议签署后,由协会签发培训通知或组织专家论证,由培训研发机构负责执行;
(四)项目结束后,由协会统一颁发培训证书或组织项目成果推广。
第四章 培训研发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培训研发机构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教育培训部。
第十条 培训研发机构设立后由协会予以授牌(证书),牌证制作应符合《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证书、铭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进行编号管理,牌证有效期为自发牌之日起3年。
第十一条 资质复审培训研发机构设立后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第二年工作计划,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则继续保留培训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未经协会审核批准,培训机构不得自行下设分支机构,或转授(包)资质。
第十三条 培训研发机构应按协议规定开展机构运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流程上报培训、研发方案,自行开展培训研发活动;
(二)未按合作项目协议规定标准收费,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三)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培训、研发活动,影响培训效果及研发项目质量的。
第十四条 培训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缔培训研发机构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有伪造相关资质材料的;
(三)违法双方合作协议条款,对协会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擅自开展培训研发活动,违规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本协会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本协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协会教育培训部负责。
第十六条 本颁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设立培训研发机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