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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工作协调会召开 严打车检“黄牛”

2018-12-26 来自:交通运输部网站

        近日,济南市交通委联合济南市环保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质监局召开I/M制度工作协调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以来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研究磋商,就进一步完善I/M制度业务流程制定了具体措施。
        一、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排放维修治理站(M站)“检测”结果不统一问题。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是依法通过质监部门计量认证的,且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排放标准和规范,采用瞬态工况法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检测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排放维修治理站(M站)按照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对尾气超标车辆进行进厂检验(采用双怠速法),属对尾气超标车辆故障原因等进行诊断,进厂检验结果是对车辆进行维修治理的依据。针对I站、M站 “检测”结果不统一问题,从即日起,M站将直接采信I站检验报告,将I站检验数据作为车辆维修治理的依据。
        二、部分车型排放检验过程中过量空气系数超标问题。根据《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7/657-2011)要求,我省轻型汽油车排放定期检验优先适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对于全时四驱的、防侧滑功能无法关闭的及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可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的双怠速法检测,检测时,“对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车辆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时,λ应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标准要求,I站在对应适用双怠速法检测的车辆进行检测时,一般按照默认限值,即1.00±0.03进行检测。对个别车型由于其设计过量空气系数(λ值)较高,采用默认限值将导致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对此类车辆,车主应通过4S店等渠道与车辆制造厂取得联系并咨询,由制造厂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相关材料,并向I站提交。I站将按程序上传材料,进行排放检验,并按照材料说明的限值进行判定。否则,车辆仍将按照默认限值进行检测。
        三、关于M站收费问题。将进一步加强M站维修收费备案公示和执行。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要求M站对三元催化器等尾气治理常用配件价格、尾气治理项目收费标准、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维修质量保质期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将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等内容备案公示和企业执行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和重点抽查。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功能,督促M站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尾气超标车辆维修治理过程监管。
        四、开展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车检“黄牛”、非法中介不法行为及排放检验、维修治理弄虚作假行为,确保I/M制度在我市有效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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