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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权实施许可制度

2018-11-28

       实务中的专利权纠纷类型虽然多种多样,但专利权侵权纠纷和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在其中当属最为常见。在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中,有的汽车企业因为善于运用现有的维权制度而在诉讼中出奇制胜;也有的汽车企业因为忽略了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重要性而使自己在诉讼中的投入功亏一篑。这些事实表明,专利权实施许可并非如一纸合同的约定那样看似简单,充分了解该法律制度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下面本文将简要介绍与我国专利权实施许可有关的法律制度。
       一、专利权实施许可的概念
       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基于让与专利实施权的合意,将专利实施权让与被许可人的法律行为。在我国,专利权实施许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三种类型。
       二、专利权实施许可的种类
       1、独占实施许可。
       (1)概念
       独占实施许可又称为“完全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地拥有专利权人的专利使用权。在独占实施许可期间,被许可人有权独占性地享有专利使用权,包括专利权人本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实施该项专利。值得强调的是,专利权人虽然在独占实施许可期间无权实施该专利,但该专利仍属于专利权人。独占实施许可期间届满后,专利权人有权再度享有该专利实施权。
       (2)特征:
       第一,在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许可人拥有独占性的专利使用权,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在此期间内均无权实施该专利。这就表明,一旦专利权人许可他人独占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本人将失去在合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因此在实务中,专利权人往往对其独占实施许可的范围、期间进行限定,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被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约定的报酬。独占实施许可使得专利使用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及范围内被完全转让,其对专利权人的权利的限制大大多于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因此,专利权人一般会要求被许可人支付更高的报酬,以确保自身利益的实现。
       2、排他实施许可。
       (1)概念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实施权授予被许可人后,在排他实施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再将此专利实施权授予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在排他实施许可期间,专利权人本人有权继续行使该专利的实施权。
       (2)特征:
       第一,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独占使用专利权,但该独占许可不能排斥专利权人在相同的期间和范围内同时使用该专利权。
       第二,专利权人虽然仍保留着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但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将该专利的使用权再度许可给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人。否则,专利权人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人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
       3、普通实施许可。
       (1)概念
普通实施许可又称为“一般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享有专利使用权,同时专利权人保留自己在上述约定的范围和期间内使用专利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许可方式。
       (2)特征:
       第一,在普通实施许可确定的期间和范围内,专利权人不仅有权继续实施其专利,还有权在不经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此专利许可给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人使用。
       第二,在普通实施许可中,专利权人有权将其专利技术多次许可他人在同一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一方面,这种许可方式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但在另一方面也可能使不同的被许可人之间产生纠纷,从而造成专利技术的市场风险。
       三、汽车企业在订立专利权实施许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汽车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利益。但由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双方为避免合同纠纷造成利益损失,还应对以下问题给予重视:
       (1)专利权人应与被许可人明确约定专利许可的范围及期限
       例如,某业内企业设计的“内燃机尾气冷却过滤加热蒸发水过滤循环系统“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而后,该企业便将此实用新型专利许可给第三人。在企业与被许可人订立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时,应当明确该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只有在该范围和期间内,被许可人才有权实施此专利。若被许可人在此范围之外或期限届满后使用该专利,汽车企业即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是侵权责任。
       除此之外,专利权实施许可的性质也应当得到明确。如上所述,由于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对专利权人的限制不同,其专利许可费也因此而有所差异。
       (2)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又如,某 “汽车采暖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由甲和乙共同完成,属于甲与乙的共有专利。而后,甲将此专利许可给某业内企业实施。该企业在此时就有必要审查该专利权人将此专利许可给第三人使用时是否取得了其他专利权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专利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给他人使用;但是,作出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时,必须经过其他专利权人的同意。否则,该合同的效力就可能因此出现效力瑕疵。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汽车企业在实务中处理专利实施许可事项时往往容易陷入纠纷。汽车企业只有在深入了解相关制度背景的前提下处理专利权实施许可事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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