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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新消法”支持整车更换

2018-11-16 来自:浙江工人日报

        汽车价格不菲,如果买到的车子问题多,那真是太糟心了。幸好,去年5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简称浙版“新消法”),为汽车消费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不,近日,湖州市德清县的房先生就得益于浙版“新消法”的撑腰,有了换车的底气。
  “我于今年8月26日在德清一家4S店花了近40万元购买一辆新车,开了近一周时间发现车内有浓郁异味,并在汽车底部发现漏油现象,发动机出现故障。”前段时间,消费者房先生向德清县消保委反映,汽车出现问题后,他马上与经销商联系,将车拖至4S店进行维修。4S店认为,该汽车故障可能是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的,只同意维修并赔偿一定的损失。而房先生认为,新车开了才100多公里,发动机就出现问题,属于质量问题要求换车并赔偿损失。双方对此僵持不下。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到实地查看车辆。经了解,该投诉的焦点在于,汽车故障是车子质量问题还是人为造成。对此,消保委要求4S店尽快对车辆进行初步诊断,拿出解决方案。随后,4S店邀请专业技术人员上门实地查看,诊断该故障为连接发动机的机油管脱落,造成发动机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系该车质量问题,而不是人为原因造成。
  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店方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无条件换车,新车要重新收取原厂加装好的附件,约8000元费用。店方同时表示,事故车辆检测报告目前无法出具,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消费者则要求店方无条件调换同型号的汽车,不增加任何费用,并赔偿为解决汽车纠纷来回奔波的相关费用,包括备用车、误工费、已加汽油费等。
  德清县消保委查阅了汽车维修相关资料并咨询相关专家人员,确定该事件为发动机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符合浙版“新消法”第二十七条退换车的情形。
  前不久,德清县消保委再次召集投诉双方,就消保法律法规中有关家用汽车的规定向4S店的工作人员作了详细解读,指出浙版“新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
  经宣传教育,该4S店同意为消费者房先生免费更换同型号车辆并为其办理保险、纳税、上牌等相关手续,并提供免费汽车常规保养6次。近日,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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