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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出台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 11月15日起实施

2018-11-02 来自:交通运输部网站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10月19日出台,将于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例对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公路执法、加强货运源头治超管理工作、从货运源头上遏止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有着重大意义。
        《办法》共分9条,分别对源头核查过程中涉及到货运源头经营者、货运车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已经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一条为《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货运源头场所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明确了货运车辆的职责和义务;第五至七条明确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八条明确了源头核查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九条明确了《办法》实施的时间。
        据省治超办介绍,《办法》的主要亮点有三:一是对每一辆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精准源头核查。自11月15日起,凡在我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随车携带货运单,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予以扣留,责令驾驶员出具真实有效的货运单,报当地治超工作机构,进行源头核查,如核实为合法货运企业,对企业进行处罚;为非法货运源头,坚决取缔。提供货运单相关信息与实际不一致,企业名称和印章不清晰或拒不提供的,暂扣车辆。二是通过源头核查倒逼货运源头企业合法装载。《办法》再次强调源头治超始终是我省治超工作的治本之策。货运源头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如实出具货物运单,并要积极配合源头核查工作;对于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货运源头企业,按省政府223号令进行处罚,从而倒逼货运源头企业合法装载。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形成闭环管理。执法机构对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责令其提供货运单,并报当地治超机构进行源头核查;执法机构未向治超工作机构报告或私放超限超载车辆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治超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监管单位对货运源头经营者进行核查和处罚;监管单位在源头核查中不作为、慢作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源头核查结束后,出示的证明、处理结果的文书抄送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存档。这样就形成了路面执法人员、各级治超工作机构、源头执法人员之间环环相扣,互相监督,闭环管理,确保每一辆经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源头核查中都能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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